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医保局从提高城镇医保待遇标准、完善慢性病门诊管理及建立二次补偿机制等方面大范围调整了现行的城镇医保政策。

  提高城镇医保待遇标准。包括提高血吸虫病定额标准,慢性血吸虫病患者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病种定额结算标准由原500元调整为700元,在市二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原600元调整为800元;提高城镇居民市域外转诊报销比例,由原标准的55%调整为65%;提高组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的慢性病门诊定额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1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0元;提高检治自付比例,参保对象因殊检查、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个人自付10%、1000元以上个人自付30%统一调整为个人自付10%,其使用进口材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

  完善慢性病门诊管理,对居外人员慢性病门诊费用实行年度报销管理。即长期在市域外居住或工作(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慢性病门诊参保对象,在市医保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当年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于次年2月底前到市医保局审核报销。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月可申报额度按月定额标准执行。

  建立二次补偿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运行原则,当年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超过10%以上的部分,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