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国土部门再出招治理违建,涉及违建的房子产权将暂时“冻结”。根据昨日公布的新一期政府公报,市规划国土委发出通知,规定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该 通知明确了相应处理程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于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作出认定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发送给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并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等内容。

    市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载明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录入产权登记系统。根据规定,在已录 入产权登记系统的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 录入产权登记系统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将暂缓登记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同时,主管部门对解除暂缓登记也有严格步骤。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情况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

    此 外,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发现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不足,或确有错误,应当在确认此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房地产权利人因被暂缓登记 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